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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商业经营中的小伙制.王裕明.中国经济史研究,2025(01):5-16.
编辑:李志翀 预审:常泽宇 终审:常泽宇发布日期:2026-06-07 浏览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明清以来商业经营中的小伙制

王裕明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摘 要:小伙制是明清以来商业习惯之一,早在明代中期就已经出现。小伙制分为独立经营小伙、合伙经营小伙和代营小伙等类型,其经营的商品种类有别于商家。小伙制利弊明显,虽然能增加员工收入、提高员工积极性,但也存在员工不安心经营、亏空、挪用公款和引起纠纷诉讼等弊端,不时受到商家禁止。公伙和寄小伙皆属于小伙制,公伙多指商家出资为店员所做的小伙,寄小伙为附于他人小伙中以获取收益。寄小伙属于附本而非合伙,认为嘉庆年间婺源寄小伙分配方式是从利润非均向照本分利转折的论点缺乏充分论证,难以凭信。小伙制的存在表明明清商业经营存在多样性。

关键词:明清以来 小伙制 公伙 清日贸易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项目“明清档案和民间文献与徽州治理研究”(批准号:24VLS007)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明清江苏商号资料整理与研究”(批准号:23LSA0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