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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编辑:汪祥富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智力资源。为了加强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范围

    本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调查、咨询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评价

    1.科研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判别,评价方法包括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两种。

    2.申请会议鉴定的成果,所在课题组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附项目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报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3.申请函审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20天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鉴定委员会(含通讯评审组)一般应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5名),课题组可提出专家建议名单,供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组织鉴定部门参考。

    (三)科研成果登记

    1.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后,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等有关表格,连同鉴定证书和有关资料报中心,并报校科研处存档备案。

    2.中心每年年底对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编辑中心年度科研成果公报,并报送校科研处和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科研成果奖励

    1.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中心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请奖。

    2.中心对科研成果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定。

    (五)科研成果所有、使用与保护

    1.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经费、设备或其他条件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不含课题和项目经费)、设备等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中心,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

    2.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内外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的科研成果。中心保护完成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如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说明自己是科研成果完成者(署名权和发表权),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申报奖励的依据;依照学校和中心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和奖金,收益提成及科研工作量核算等。

    (六)本《办法》由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