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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编辑:汪祥富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皖南区域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进而确定皖南区域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并检讨已进行的工作。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以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四)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第,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在皖南区域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应为省内外该领域内有高深造诣的专家。人数定为5人,其中安徽师范大学的专家为1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中心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有些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同样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02年8月15日